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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免去员额法官

阅读量:0 发布时间:2024-12-30 08:48:53

员额法官的退出主要包括自然退出和应当退出两种情形,具体规定如下:

自然退出

自愿申请: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且具备正当理由的,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。

丧失国籍:法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。

调离岗位:法官调离所任职法院的。

退休:法官退休的。

辞职:法官辞职的。

被辞退或开除:法官依法被辞退或开除的。

死亡:法官死亡的。

应当退出

不胜任工作:法官不胜任现职工作,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。

审判机构调整: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,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。

旷工或迟到: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。

不履行义务:不履行法官义务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。

任职回避:法官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。

健康原因: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。

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: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,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。

违纪违法: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。

违法审判责任: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,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。

纪律处分:受到党内或行政纪律处分,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。

领导岗位未调整: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入额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,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的。

建议

自愿申请:如果法官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员额,应当提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说明理由。

遵守规定:法官在退出员额前,应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内部规定,如年度考核结果、岗位调整等。

程序合规:退出员额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,确保公正、透明。

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。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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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2-30 08:48: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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